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317号 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光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和被告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安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4.42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122.21元,由原告北京华科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