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281民初769号 原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对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暂计4,000,000元的债权及利息(待评估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截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确认对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享有违约金债权209,000元;3.判令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中,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确认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3,007,503.09元;2.判令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经过磋商签订了《安瑞佳现代物流综贸园项目施工协议》,2017年11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办公楼、会议室、宿舍和食堂,工程价款为一口价20,900,000元,协议签订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因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完成95%以后停工,期间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是还有部分未给付,按照合同第7条第6款约定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总价款支付1%违约金。2021年6月28日经安达市人民法院裁定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审查通知书对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故诉至法院。 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因案涉工程是一口价合同,该工程尚未完工,也未交付使用,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享有优先权。现尚欠工程款3,007,503.09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安瑞佳现代物流综贸园项目施工协议》,2017年11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办公楼、会议室、宿舍和食堂,工程价款为20,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11月,因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施工。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10,687,100元,以车抵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2,700,000元。诉讼中,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未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海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意见为未完工程价款4,505,396.91元。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0元。扣除未完工程量价款,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尚欠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7,503.09元。 2021年6月28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12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管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管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对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2023年4月14日重整失败,同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工程因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解除。双方对尚欠工程款3,007,503.09元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3,007,503.09元; 二、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款债权3,007,503.09元具有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5,430元,鉴定费30,000元,由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