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双佳钢管有限公司、淄博桓台金泰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2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5374G。 被执行人:淄博双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桓台金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双佳钢管有限公司、淄博桓台金泰轧辊有限公司、桓台县新城城南运输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5)桓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双佳钢管有限公司、淄博桓台金泰轧辊有限公司、桓台县新城城南运输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2005)桓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