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1644021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新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组织机构代码:6132877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新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21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但该厂房已被其他案件拍卖,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设备,案外人山东泽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18)鲁0321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2018)鲁0321执5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溶模铸造成套设备等的查封。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2018年8月1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