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泽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异86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泽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名称:淄博新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欧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546281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新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信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组织机构代码:6132877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异议人泽欧公司对本院查封其溶模铸造成套设备浆桶烘干流水线一套等财产不服,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泽欧公司称:贵院在执行(2018)鲁0321执512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溶模铸造成套设备浆桶烘干流水线一套等设备,该设备系异议人所有,非被执行人新信公司财产。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金泰公司称:因案外人对本案查封的设备提出异议,我方经过了解,查封的财产确非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8)鲁0321执512号案件中,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信公司下达(2018)鲁0321执5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其厂房内溶模铸造成套设备浆桶烘干流水线等设备一宗。同年7月24日,异议人泽欧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上述财产系其所有,非新信公司财产。 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淄博新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与被执行人新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产品供销合同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 另,异议人泽欧公司原名淄博新桓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7月7日变更为山东泽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2018)鲁0321执512号执行裁定书、(2016)协助执行通知书、租赁合同、产品供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送达回证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泽欧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产品供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申请执行人金泰公司亦认可涉案设备非被执行人新信公司财产,足以证明本院查封的涉案设备系其所有,非被执行人新信公司财产。故对异议人泽欧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鲁0321执5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溶模铸造成套设备浆桶烘干流水线等设备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