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保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326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8)鲁0321民特116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