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321民初3552号 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76365732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冷硬铸铁辊价款57619.75元。2、赔偿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多次发生冷硬铸铁辊加工定做业务。我公司根据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冷硬铸铁辊(通导热油加热)成品辊图纸,多次为其加工各种规格型号的冷硬铸铁辊,且均按照被告图纸、质量要求加工定做完毕,并按期交货,但被告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支付冷硬铸铁辊价款。截止2017年年底,被告尚欠我方冷硬铸铁辊价款57619.75元。2018年4月8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份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从原告处加工冷硬铸铁辊,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硬辊订货合同,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图纸为加工依据为被告生产相应的冷硬铸铁辊,合同约定:1、价格:成品辊为12000元/吨,打孔费为500元/米,成品价格加工后按实际重量结算。2、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45天。3、交货地点:需方厂内,运费及运输方式由供方承担。4、结算付款方式:预付费10000元,供方安排生产,发货前付到合同总额的95%,余5%作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或尽到维修责任1年内付清……。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8日,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共签订七份合同,总合同价款是135172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陆续付款合计为1294100.25元。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质保期截止到2016年7月份。2018年4月8日,原告根据双方合同、被告付款情况制作对账函一份,内容为“截止2017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57619.75元”,2018年7月20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将对账函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9日18时09分,***通过微信将已加盖被告公司财务章的对账函的照片发给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尚欠原告款项57619.75元。 另,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东淄博金泰轧辊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更名而来。 另,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57619.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25%计算,赔偿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的经济损失,原告当庭主张2000元,超出部分不再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硬轧辊订货合同传真件、图纸、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业务回单、手机微信聊天、对账函截图、企业变更情况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形成的买卖硬轧辊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相应货款义务。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619.75元,故对于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1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5761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25%计算的经济损失2000元。依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被告应予2016年8月份支付最后一笔货款,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000元,不违反亦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61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25元,由被告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