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145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326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24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鲁C×××××号、鲁C×××××号三辆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其中鲁C×××××号、鲁C×××××号两辆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扣押,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上述两辆扣押车辆作价21万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其两辆扣押车辆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款152596.82元由申请执行人支付。鲁C×××××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案尚未履行金额为57191.8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等。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