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1执14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15326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21民特11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号为鲁C×××××号北京牌汽车、鲁C×××××号北京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淄博彤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号为鲁C×××××号北京牌汽车、鲁C×××××号北京汽车两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