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张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21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76365732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2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台集团枣庄市凯利得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48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79)。
二、如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扣划时,则查封(扣押)其相应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