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黑1221民初972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因***受伤支付的赔偿款共计159,344.49元及赔偿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因***受伤支付的医疗费共计169,915.84元及医疗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将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程的五项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同时双方签订了《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2021年5月19日晚,被告雇佣的劳务人员***在工地加班时掉入施工井下受伤,原告立即将其送往哈尔滨某某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医疗费212,394.8元,其中***应承担80%,计169,915.84元。***出院后,因对其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原、被告未达成一致,***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原、被告双方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对***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354.12元,原告某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未按时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2023年5月18日原告某某公司按执行法官要求向***支付赔偿款159,344.4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因承包方工人违章作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工伤等事故,由此引发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引发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系被告雇佣的工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12,394.80元及判决赔偿款159,344.49元,***应承担的部分为371,739.29元。因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某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医疗住院费票据复印件一份、《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返还)、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证一份、望奎县通江镇坤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实***应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和赔偿款共计371,739.29元,被告***无法联系。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原告将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程的五项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同时双方签订了《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2021年5月19日晚,被告雇佣的劳务人员***在工地加班时掉入施工井下受伤,原告立即将其送往哈尔滨某某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医疗费212,394.8元,其中***应承担80%,计169,915.84元。***出院后,因对其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原、被告未达成一致,***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原、被告双方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对***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354.12元,原告某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未按时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2023年5月18日原告某某公司按执行法官要求向***支付赔偿款159,344.4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五常市拉林污水处理厂项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因承包方工人违章作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工伤等事故,由此引发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引发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承包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系被告雇佣的工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12,394.80元及判决赔偿款159,344.49元,***应承担的部分为329,260.33元。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支付***赔偿款,***未履行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某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追偿金额应为***医疗费169,915.84元(212,394.80元×80%)+赔偿款159,344.49元=329,260.33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某某公司并未向***支付利息,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29,260.33元; 二、驳回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