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821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794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4843-1号仲裁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其公司已经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案号为(2023)京03民特6号,该案目前已经正式立案并且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