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7102民初31号 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顺鑫家园3栋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德街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队经营者,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宇恒路桥队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0元,减半收取计1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林市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