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3民初5532号之一
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源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源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源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8元,保全费2186元,合计5334元,由原告江苏信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