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2521号
原告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卡伦铁北工业区丙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太平安装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小区713栋2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智(职务: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诚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