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8民初216号
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317069-X,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景隆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264113-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321楼2单元3层0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景隆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策
审判员车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