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522民初1037号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垣县浦东区长城大道东路。法定代表人:孔祥鹏,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长恒县方里乡前瓦屋村045号,系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木研街B座3号。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蓝天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龙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777881.7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8日签订了一份《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单位发包的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75881.71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几次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398000元,剩下工程款777881.71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提出上列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实,原告河南蓝天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安公司于2011年7月8日签订的《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公司代表***与原告代理人***提供的照片不符。***也未能提供***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诉涉被告公司代表***可能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9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国旗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芬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