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1020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084143K,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进香街122号。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