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902民初125号
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B2号。
法定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盛洋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