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4财保22号
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内的存款63万元。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晟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内的存款63万元。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