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盾构劳务有限公司、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建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盾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花圃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盾构劳务有限公司、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