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9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建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2166号A区9号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6)黑0109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2,224.7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05路以东、原哈大公路以南、规划78路以西、规划14路以北地段(地号:8-03-005-0179)有用地面积111555.2平方米的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一处。因土地面积过大且不可分割,所以并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