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6民初3623号之二
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3日,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完毕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8元(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豪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郏鹏洁
书记员 马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