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抗9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南二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安第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申诉人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因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安第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816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8]2300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娄威巍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林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