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58472号
原告:金牛区徽俊扬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区9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MA6DG3RW9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18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徽俊扬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徽俊扬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