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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5048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