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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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32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陕西省XX城县,现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大厦XX段XX楼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木工专业班组承包责任书》,工程完工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有被上诉人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有上诉人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印章。上诉人始终对结算单上其公司第九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审庭审确认,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印章系其公司为完善资料私自刻印,且结算单上第九项目部印章系该公司预算员***盖。一审被上诉人西安飞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隐瞒了该事实,二审现已查明,故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重新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7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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