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26-1号
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