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芜执字第00696-1号
申请人: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中法机械商贸城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团结新村。
被执行人:***,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解放东路勘探新村。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西内街。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解放东路勘探新村。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