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芜执字第00696-1号 申请人: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中法机械商贸城世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团结新村。 被执行人:***,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解放东路勘探新村。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西内街。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解放东路勘探新村。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曹姑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