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芜执字第0069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丰瑞建材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所有的人民币1383140.43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