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728民初1091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第三人:罗甸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罗甸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资金2270357.00元或其他相应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常熟沙家浜支行2.开户行:苏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3.开户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营业部;4.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5.开户行:江苏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6.开户行:江苏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故对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财产,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某某银行常熟沙家浜支行开设的账号、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开设的账号、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在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开设的账号、在江苏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开设的账号、在江苏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开设的账号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27035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某某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