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跃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多瑞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17楼1710A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州跃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多瑞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6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泸州跃鹏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跃鹏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成都多瑞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石油大学支行;账号:4402××××3643)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泸州跃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E5××××的豪瀚牌ZZ4255N27C6E1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码:170××××4817)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