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6执301号之二
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622566543F,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20]第13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202.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