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27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再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桂,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一审第三人:吴开仲,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现住丹寨县。
上诉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吴开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步昌
审判员  陆小平
审判员  刘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谢杰凰
书记员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