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鑫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某某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8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鑫发建筑材料租赁站。
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傅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