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6执301号之三
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622566543F,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再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1202.79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202.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乐德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