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25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72555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5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8446962W,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5幢研发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恬,身份证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7078322B,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娆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