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2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30932元,逾期付款利息5856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6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并承担案件仲裁费24246元,执行费7436元,以上合计5332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3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