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88弄盛大天地源创谷5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1005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63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63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