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26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及财产情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博思达钢结构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324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3324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益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