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725民初1702号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西大街西苑新村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和县众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政和县星溪乡林场大药坑4号,现住政和县星溪乡林屯下马石12-1号(同心安居小区)一幢2单元604室。 原告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联达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联达公司工程余款664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联达公司(代建方)与***(认购方)及第三方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政府方)三方分别以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签订了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瓦窑坪(即同心安居小区)的星溪乡造福工程安置房协议书,该协议***系认购方、委托方即甲方,星溪乡人民政府系丙方,亦系甲方银行存折保管方并负责工程监督,安置点建设有关手续报批,甲方认购资格审核等工作,负责甲方预交款及后续款项催交给付给乙方(即联达公司)。该协议还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星溪乡造福工程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于2018年入住政和县星溪乡林屯下马石12-1号(同心安居小区)一幢2-602居住,***截止2021年6月20日经结算确定尚欠联达公司代建工程余款6648元未予支付,协议丙方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2日统一电话通知欠款各户(包括***)到星溪乡对所欠联达公司上述欠款余额签署欠条以及领取产权证,***未到场。联达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以快件邮寄方式向***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上述工程余款,***拒收不予理睬。联达公司特诉至法院。 ***辩称,联达公司代建的房子不安全,我找人粉刷了两三次都不行,一直掉,外面甚至有一公分裂缝,这房子我现在都不能住,如果联达公司维修好,一年后没有这种情况,我可以把剩余款项付掉。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0日,***(甲方)与联达公司(乙方)、星溪乡人民政府(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建造福工程搬迁安置房,同意2016年度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资金拨付到乙方账户,由乙方集中统筹使用。甲方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供一本银行空存折(户名为甲方)给丙方,由丙方统一保管。乙方必须是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有建筑施工经验的建筑公司。二、甲方同意按同等面积抽签方式自愿认购乙方代建的位于林屯村瓦窑坪造福工程集中安置房(即同心安居小区),认购面积为75平方米(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三、甲方所认购房屋每套平均单价视层数而定,第一、二、五层为1300元/平方米,第三、四层为1330元/平方米,第六层为1240元/平方米……十、丙方负责工程监督,安置点建设有关手续报批,预交款及后续款项催交、甲方认购资格审核等工作……”。 2017年1月20日,政和县星溪乡同心安居小区1#楼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2017年3月27日,联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架空层(柴火间)买卖合同书》,约定:“……柴火间位置:星溪乡林屯村瓦窑坪同心安居小区……柴火间……柴火间面积:约9.5㎡,最后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四、付款方式:乙方按单价11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预付5000元至账号……逾期预付款未支付,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购买柴火间,甲方有权另行处理。余款在交房三日前付清……” 2021年6月20日,联达公司在星溪乡同心小区代建工程各户欠款情况表上盖章并手写“该表所列各户欠款属实无误”,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亦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表中载明:用户姓名为***;房号为一幢2-602;面积为75;柴火间面积为14.68;单价为1100;尾款为6648。庭审中,***确认联达公司已于2017年12月实际交付上述房屋,于2018年左右交付柴火间,现房屋门牌号登记为一幢2-604。 2023年12月6日,联达公司向***邮寄《催款通知书》,向***催要剩余款项6648元。庭审中,***对未付款项金额为6648元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联达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协议书》《架空层(柴火间)买卖合同书》、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星溪乡同心小区代建工程各户欠款情况表、《催款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联达公司、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架空层(柴火间)买卖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提出联达公司代建的房屋存在安全问题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联达公司代建工程已经各方验收合格,且于2018年左右即已向***交付了案涉房屋及柴火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问题且与联达公司有直接关联,本院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联达公司已向***交付了案涉房屋及柴火间,***应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本院对联达公司要求***工程余款6648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6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