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3946号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5元,减半收取计328.75元,由漳州铭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