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誉洲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2604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红山工业区红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1FC9G60。
负责人:赖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婷,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东居委会西航东侧3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875030879。
法定代表人:邵天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与被告***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以其与***洲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5元,减半收取计1199.75元,由漳州市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芹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