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03民初866号 原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元,依法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