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和,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福建莲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
被告: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369号(御景湾)13﹟楼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268146。
法定代表人:曾治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438193328。
法定代表人:郑巧仙,执行董事。
第三人:郑巧仙,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郑巧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捏造虚假的场地租赁合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与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军福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花
人民陪审员  欧芳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铭雪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