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03执1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朱熹大道3369号(御景湾)13#楼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268146。
法定代表人:曾治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系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438193328。
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3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郁
审判员 刘晓华
审判员 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丽苓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