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52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简某2,女,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王某,女,201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理人:简某2,女,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简某1,女,201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理人:简某2,女,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三明市源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市**元区新市中路**号**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7926703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简某2、王某、简某1与被告***、***、***、三明市源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简某2、王某、简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简某2、王某、简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