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捷盛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嘉捷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9367号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泉州软件园研发启动区1号楼8、9层。

法定代表人:兰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伟,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为涛,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86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清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厦门***建筑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