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458号
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山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铨,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9。
法定代表人:陈炜。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绍兴,局长。
原告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支付了相关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9元,减半收取计4844.5元,由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亮
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长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