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7625号
原告
***,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
***,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
法定代表人:谢爱美,任公司董事长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桂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秋华